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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打响备案终结战,投的平台死期到了?

时间:2017-12-18 19:48:12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P2P打响备案终结战,投的平台死期到了?

近日,关于P2P整治验收的57号文公布,要求明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而不能通过备案的平台将被封禁网站。那么问题来了,你投的平台能不能完成政策要求的备案呢?明年6月会不会是你投的平台的死期呢?

这几天,很多菜友都来问我,P2P整改验收文件下来了,以后还能不能投P2P?自己投的平台会不会出事呢?

这份整改验收文件被称为57号文,由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全名是《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

57号文里面提出了很多新说法新要求,比如明确明年6月底之前要完成备案工作,无法通过备案的将被封禁网站。

听上去,明年6月将会是很多P2P平台的死期,这也难怪很多菜友都会担心自己投的平台会不会出事。

不过,大家也不要急不可耐自乱阵脚。俗话说好饭不嫌晚,我这两天仔细研究了这份57号文,今天就来给大家解读其中的要点,并说说接下来该怎么投P2P。

- 01 -

新平台到底能不能备案?

57号文里面说:对于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P2P平台,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57号文里面说:对于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P2P平台,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先说为什么是2016年8月24日呢?这个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来的,该办法就是去年8月24日下发的。

再回头来看,这句话看上去意思很清楚,就是去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P2P平台,基本上别想通过备案了。

但是呢,这里面的关键地方又没有说清楚。怎么界定“8月24日后新设立”呢?这个设立时间是看平台上线时间还是看公司成立时间?

就算是去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平台,如果收购了设立时间更早的平台,并把自己的业务装进去,又该怎么算设立时间呢?

而且还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既然是“原则上”,那就意味着可能存在原则意外情理之内的情况,可以突破“原则上”而备案登记。

反正,关于新设立平台不予备案登记,看起来说得很清楚,但实际上还是比较含糊。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对于我们投资者而言,其实不必太纠结。

应对策略很简单,不管对于新成立平台如何认定,只要你投的平台成立时间早于2016年8月24日,不就行了吗?

- 02 -

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规?

关于债权转让,一直以来都比较受争议,之前多地都要求过P2P平台取消债权转让功能。

不过,这次57号文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又提出了新要求。

先说大家最关心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就是很多P2P平台都有的“超级放贷人”模式。

该模式是指超级放贷人先向借钱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

一般超级放贷人都是与P2P平台关系密切的法人或自然人,可能是某个股东或者高管等。

为什么会出现“超级放贷人”呢?你想想就会明白,大家去P2P平台借钱就是希望越快越好,如果借钱速度很慢,P2P就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存在的意义。

照理说,借钱速度取决于平台项目满标时间。但对于处在发展前期或规模一般的平台而言,满标速度也比较一般。

一句话,“超级放贷人”的出现是平台为了提高投资效率而发明的。

不过根据57号文,“超级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存在自融、假标、期限错配的可能,应当认定为违规。

同时,还有其他两种债权转让模式已被认定为违规。

一种是活期、理财计划类产品,可能存在资金和资产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归还;另外一种是转让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也违规。

也就说,活期不能做,定期只能是散标,集合标不能做,而且散标必须是最基础的借贷关系,不能是类资产证券化的产品。

但是,57号文也没有把债权转让一棒子打死,有一种债权转让的模式是合规的。

这个合规的模式就是投资人之间进行的债权转让,合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流动性,不过又强调“低频次”,感觉监管还是有点忌讳。

总体来说,57号文对债权转让是否合规的认定,还是要求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提供最基础的借贷通道服务。

- 03 -

违规过就不能备案?

P2P走到今天,出现了很多业务模式,其中有些业务模式一直备受争议,也逐渐被监管限制,包括大标业务、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等。

P2P走到今天,出现了很多业务模式,其中有些业务模式一直备受争议,也逐渐被监管限制,包括大标业务、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等。

此次57号文要求,如果在相应监管文件下发后,平台仍在开展相应业务,就不得备案。

具体来看,在去年8月24日之后,如果平台还有大标业务和上面禁止的债权转让业务,那么这次备案就没戏了。

在今年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的监管出来之后,如果平台还在开展这3类业务,也不得备案。

说实话,这一刀切下来确实有点狠,基本上意味着有污点的平台是很难通过备案的。

但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有多少平台清清白白从来没开展过这4个业务呢?

放眼整个P2P行业,这样的平台几乎没有,不管是大平台还是小平台,或多或少都开展过其中的某些业务。

如果按照这样严格的要求,能有多少平台可以备案呢?

这个问题,我们留到下面再说。

- 04 -

银行存管有变数

说起来,银行存管今年以来也经历了不少风波。

先是要求平台标配银行存管,大大小小的平台都在接银行存管;然后是银行存管属地化的争议,到如今各地执行政策也不一样;再就是不少有存管的平台也雷了,银行存管也跌下神坛。

可能也是基于银行存管的各种乱象,12月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解决资金存管中“存管银行标准不一”、“假存管”、“只存不管”等问题。

在此次57号文中也强调,P2P平台要上线银行存管,应当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评测的银行合作。

如果存管银行的业务评测不过关,将来还要更换资金存管银行。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现在已经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仍然存在变数,

对于上线了存管的平台来说,这算不上好消息。本来上线银行存管成本就很高,动辄就是几百万的费用,如果还要更换,估计不少平台都难以负担。

- 05 -

无法备案真的会死?

上面4点,是此次57号文里面的核心内容,我也一一解读了。

上面4点,是此次57号文里面的核心内容,我也一一解读了。

总体而言,监管的要求还是很严,那如果无法备案会面对怎样的后果呢?

根据57号文的规定,明年6月底前要完成全部备案工作,无法完成备案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会被注销电信许可、查封网站。

查封网站,基本上是判平台死刑了。看到这里,你是不是很慌呢?因为你发现自己投的平台也难以达到备案要求,难道明年6月真的是死期吗?

先不要慌,这事并没有这么简单。

上面我也说了,按照这么苛刻的规定,很难有平台能达到备案要求。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那些评级机构排名前10的平台,规模都是上百亿甚至上千亿,其中不少平台也有现金贷业务之类的,难道到了明年6月也直接关闭网站吗?

且不说这个政策能不能执行,就说这些平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资金还没有兑付该怎么办?这可是大问题,搞不好要引起群体性事件。

要知道,57号文要求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所以,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

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搞乱搞死P2P,而是为了规范P2P,一切监管以稳定为主。

如果你明白了这个道理,再回头来看这些备案要求,你就不会这么慌了,监管要求是很高,但具体执行其实仍留有余地。

而且大家还要注意,主导整改备案的是各地的金融办,那么这其中回旋的余地就更大了,毕竟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在具体整改中肯定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其实,在之前解读现金贷的文章中我就提到过,我们的监管一向都是严要求,但在具体执行上会留有余地,这种余地可能是含糊的表达,也可能是执行层面的因地制宜。

所以,大可不必被监管吓到,不管怎么说监管还是站在保护投资人的立场上。

- 06 -

接下来P2P该怎么投?

上面分析了这么多,最重要的还是面对这次备案新规,作为投资人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办?

首先,不必惊慌,这一点上面已经讲的很清楚了。

然后,不要投新平台。

一方面的原因是备案新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管日趋严厉行业日益饱和的背景下,成立不足1年的平台其实很难发展壮大,可投性非常一般。

接着,不要迷信银行存管。

这一年上线存管的平台已经雷了不少,如今银行存管又迎来新变化,你就更不应该迷信银行存管,只能当作是判断平台合规的参考。

再就是,不必过度纠结债权转让的问题。

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是,集合标确实提高了投资效率提升了投资体验。

如果平台上都是几千、几百甚至几十的散标,恐怕这样的投资体验谁都受不了。

实际上,对债权转让的严格限制根本目的是防止平台自融和发假标,那在投资的时候更应该核查的是平台项目的真实性。

就算是超级放贷人,只要平台风险隔离做得好,一样没多大问题。

一句话,债权转让存在风险,但是不应该成为判断平台风险的唯一标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选择运营势头良好的靠谱平台。

退一万步讲,就算明年6月无法备案的平台就会被关停,只要平台本身运营没问题,照样会如期兑付投资人的资金。

再退一步讲,就算平台想赖账监管也不会放过,监管是不可能允许出现区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事件。

再反过来说,如果你投的平台发展势头良好,平台自己想要备案的动力自然也很足,平台比你还怕被关停呢。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现在心里应该比较有底了,其实没什么好慌张的,选择一个靠谱的P2P平台,该怎么投还是怎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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