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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必须落细

时间:2020-04-24 08:44:09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金融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必须落细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近日持续发酵,银行与客户各执一词,目前未有定论。近年来,此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说明金融消费行为相关各方在贯彻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明显短板。

有不少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未能充分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内涵,相关措施有欠细致。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例,“了解你的客户”(KYC)往往被大而化之地执行。客户在银行开立如“纸原油”、“纸黄金”等的交易账户时,所回答的风险测评问题大同小异,很少涉及具体金融知识。随着手机银行的发展,很多银行代客业务账户实现线上开立,风险测评也搬到网上,几分钟就能完成格式化模板,KYC恐怕会流于形式。对于一些高风险投资业务,金融机构未能严格落实柜台开户审核。

切实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测评,本身就是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以证券投资领域的开户为例,投资者在开通两融账户或者科创板、新三板账户之前,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题多涉及相关业务领域的具体交易制度、潜在风险等内容。投资者在回答问题时,可检视自己是否真正了解所投金融产品。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面对不熟悉的领域,或许就会知难而退。

“看不懂”产品说明书,是很多金融消费者最现实的困难。严谨的法律文书通常晦涩难懂,投资者经常面临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银行客户经理在向投资者解释的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避重就轻、忽视强调潜在风险的问题,甚至很多基层网点的客户经理自己都未真正了解所要推介的金融产品。二是一些代客业务已完全实现线上操作,投资者面对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全部来自干巴巴的法律文书,专业知识有限时很难读懂文意。

开展代客业务过程中,银行及时的信息披露和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金融市场瞬息万变,普通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银行出于“卖者尽责”的义务,应该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向客户告知和解释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中的潜在风险,甚至基于自身对风险的专业判断,在极端情况下为客户采取实质性避险举措,防止投资者权益遭受更大损失。

无数次巨额亏损的惨痛教训,也在不断地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并非一句空话。中国金融业打破刚兑之后,投资者要明白自己才是维护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尤其是在面对复杂的跨境金融产品时,更是要擦亮眼睛,对收益少一份乐观,对风险多一份审视,这是对“买者自负”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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